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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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坚持惩防治并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刘某某纠集张某某、何某某前往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期间,刘某某提供前期运营资金、安排人员培训和联系洗钱团伙(俗称“水房”)等。自2019年3月起,刘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指挥上述诈骗集团采用下列方式实施诈骗:一线话务人员冒充各类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拨打目标公司财务人员座机电话,向对方虚构将有业务款转账至目标公司等事实,诱使对方使用QQ进行联系;二线话务人员以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名义与对方进行QQ聊天,伺机获取对方收款账户信息等,再制作并发送虚假跨行转账凭证,并谎称转账款将延时到账;三线话务人员使用与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同的QQ昵称冒充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入前述双方QQ聊天,采用佯装确认前述转账事宜等方法骗取对方信任,再询问并掌握目标公司账户余额等信息后,以需向其他公司支付业务款等虚构事实诱骗对方将钱款转账至洗钱团伙控制的账户。
经查,2019年3月至7月,该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北京、上海、新疆等地147家被害单位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683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4日、2022年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先后将张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案、刘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三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该院报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完善证据链,证明刘某某是犯罪集团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2020年9月27日、2022年8月29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诈骗罪对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并认定刘某某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何某某为主犯。
2021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该犯罪集团其余90余名成员陆续到案,分别由徐汇区法院、闵行区法院、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组织领导者。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特点,危害性明显增大。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特别是隐藏在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2.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加大指控犯罪力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藏匿幕后、远程指挥,指控证明犯罪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基础上,加大自行侦查力度,通过调取同案犯供述、补充询问证人、收集客观证据等,全力查证首要分子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严惩。
【检察官提醒】
通过社交软件冒充企业负责人,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是当前较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广大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处理企业和个人信息,对以网络身份开展的商业交往提高警惕、谨慎核实,切实规范财务制度,降低企业被骗风险。一旦被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注意保留证据材料,以便公安机关采取止付等措施及时止损,并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
案例二 郑某等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偷渡至境外电诈园区,“赌诈结合”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纵横公司”系盘踞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区多个诈骗团伙之一,该团伙以直营和代理的方式组建诈骗团队,招揽人员在网络上冒充成功人士,通过MarryU、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以交友聊天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至该诈骗团伙控制的名为“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进行投注,通过控制赌博网站后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4月,郑某、杨某等7人先后偷渡至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区,郑某担任园区物业经理,负责园区人员出入审核管理及园区内设施维修,杨某等人担任“纵横公司”组长、业务员,通过网络找寻被害人,并以恋爱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至“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实施诈骗,共骗取26名被害人84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2年8月12日、2023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郑某、杨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向闵行区检察院提请逮捕。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9日,闵行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调取出入境记录、资金交易等信息,建立数据证据模型,夯实客观证据基础,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深入研判,追诉漏犯40余人,扩大认定被害人至26人。2022年11月17日、2023年6月30日,闵行区检察院先后对郑某、杨某等7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其中2人系检察机关追诉到案的漏犯。
2023年2月2日、9月18日,闵行区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郑某、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二千元、六万两千元;判处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后续追漏到案的团伙成员已部分提起公诉,正在法院审理中。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赴境外窝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随着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部分境内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高薪报酬”诱惑下,赴境外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此应予依法严惩。
2.深挖犯罪线索,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全面梳理证据,明晰组织架构,通过深入研判,追诉犯罪团伙其他成员,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时抓捕归案,实现全面打击。
【检察官提醒】
境外不是淘金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打着高薪旗号吸引人员前往“淘金”,实则实施诈骗活动。贪图“高薪”赴境外诈骗窝点,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诈骗团伙摸准赌客“以小博大”的心理,以“赌诈结合”方式引诱赌客参与,并非法占有赌资。这种手段使赌客“十赌九输”,部分人欠下巨额债务后倾家荡产。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拒绝一切赌博行为,防止陷入“赌诈”陷阱。
案例三 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物流公司“内鬼”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A物流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某介绍该公司快递员张某向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张某先后两次从同公司快递员李某处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快递地址等内容的公民寄递信息共计10万余条,并出售给王某某。张某非法销售公民寄递信息获利8900元,李某获利5600元。
2021年5、6月间,王某某与孙某某共谋,利用非法购买的大量公民寄递信息,通过A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17万余人寄递价值2元的足浴包,虚构存在商品购销关系,要求收件人支付每单69元的到付货款,通过上述方式实际骗取高某某等人30余万元。
【检察履职】
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为王某某提供快递信息的同案犯孙某某等人,并围绕王某某、孙某某寄送快递诈骗案展开深入调查。2021年9月27日、1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先后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0日,海淀区检察院以王某某、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张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1月30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六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王某某退赔三十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一万四千五百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并注销涉案微信账号。王某某、张某、李某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刑事部分原判。
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向孙某某等人所在的A物流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物流企业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消除信息泄露安全隐患。A物流公司根据检察建议,对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查询予以实时监测与管控,规范员工账号权限,通过提升技术识别能力和处置效率、引入客户黑名单制度等加强对“盲发快递”的风险防控,切实履行物流公司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责任。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快速翻新,迷惑性不断增加,防骗难度不断加大。对于各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加大办案力度,揭露诈骗本质,依法予以严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依法严惩寄递行业“内鬼”。寄递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出售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多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起到关键作用,应予依法严惩。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公益诉讼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拓宽综合治理路径。检察机关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以能动履职提升检察综合治理效能。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盲发快递”类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大量有货到付款习惯的电商用户个人信息,再将显著低价商品标以高价,向不特定人员寄递,在用户没有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骗取到付货款。广大消费者要对来路不明的快递保持警惕,尤其对于“货到付款”快递,务必认真查验核实。
案例四 李某等人诈骗案
——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搭建“富途”“佰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资平台,陆续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作为上述平台代理方。平台方统一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平台出入金,代理方虚构自己系正规券商旗下代理、提供高杠杆配资等事实,隐瞒资金实际不流入股市的真相,组织业务员通过发送虚假盈利图片、谎称有“内幕消息”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至平台充值,并扮演“荐股老师”“老师助理”指示、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造成被害人本金及手续费等损失,所得款项由平台方及代理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经查,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平台充值后损失440余万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余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作案手段,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查明尚未归案的代理商刘某,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余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杨某、刘某、钱某等36人提起公诉。对4名情节轻微的业务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该案赃款已基本被挥霍、仅查扣17万余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被告人、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共计295万余元,为被害人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
2023年3月至7月,余杭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元不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代理商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准确认定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未使用拒绝提现、后台操控数据等传统诈骗手段,而是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重仓交易、购买波动股等,迅速放大亏损风险,并从被害人“亏损”的本金和手续费中直接获利,应以诈骗罪依法惩处。
2.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退赃退赔。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诉、审各环节退赃退赔,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态度,依法提出不同幅度的从宽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采用推荐股票、收取开仓费、递延费等更为隐蔽的方式逐步造成被害人亏损,这种新型“投资理财”骗局手段隐蔽,很多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股票交易亏损,被骗钱财而不自知。对于此类“投资理财”骗局,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识别能力。
案例五 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咨询为名获取“微信号四件套”,为上游犯罪团伙“引流”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鲍某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鲍某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俗称“微信号四件套”)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至2021年8月2日案发,鲍某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提供“微信号四件套”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经查,鲍某团伙添加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为微信好友后,以“荐股”为由向二人推送上游犯罪团伙的微信名片,导致二人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1年11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以鲍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鲍某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以“荐股”等名义将被害人引入上游犯罪分子微信群,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鲍某等人还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上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择一重处原则,本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2022年4月29日,宣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鲍某等6人提起公诉。
同年5月30日,宣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孔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提供帮助的犯罪活动。“吸粉”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关键环节,已形成黑灰产业链。成立公司、招募人员,形成较稳定“引流”团队,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提供给上线,既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又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应当择一重,依法从严惩处,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
【检察官提醒】
社交媒体账号、人脸、指纹、GPS定位等信息如被非法获取、出售、散布,易被利用实施精准诈骗。公众要切实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信虚假信息,不轻易添加来路不明“好友”,不随意下载不明链接软件,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身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
案例六 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精准推送虚假贷款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成立声通公司,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李某按照诈骗团伙要求编写自动应答话术并录入应答语音,根据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筛选有贷款、买房、教育需求的对象,从江苏A科技公司、济南B科技公司购买VOS计费网络电话通话线路并充值话费后,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形成语音和文本通话记录。诈骗团伙通过分析通话情况确定贷款意向强弱等级,并按照精心策划的自动应答话术套路,添加贷款意愿强的被害人微信等联系方式,推送下载使用诈骗团伙专门制作的虚假贷款APP。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APP会自动推送“办理会员”“缴纳解冻银行账户费用”“验证还款能力”等链接,被害人点击链接支付上述费用即被骗。经查,共有1437名被害人被骗取3586万余元。
为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甲、张某明知李某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仍按照李某安排增加“AI”语音智能机器人,在线运行3000余台专门为“境外客户”服务,并管理境外诈骗团伙60余个微信群和50余个QQ群。偶某某明知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仍提供本人2张银行卡供李某使用,帮助李某取现转移赃款154万余元。鄢某某、陈某乙按照犯罪团伙要求制作、维护“人人贷”“360借条”等虚假贷款APP。
另外,李某以每条0.03至0.5元不等价格向江苏A科技公司经理胡某、济南B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赵某某购买从科技公司VOS计费平台导出的公民电话号码并出售牟利。鄢某某非法从网上购买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共103万余条并出售牟利。为逃避监管,李某以18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17套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团伙支付的“AI”机器人租赁费,并在收款后乔装到ATM机取现。
【检察履职】
2020年5月22日、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李某等人以涉嫌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9日、10月20日,西秀区检察院先后对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犯罪数额等侦查取证,全面查清诈骗犯罪链条、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等事实。同年10月30日、12月18日,安顺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将上述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16日,西秀区检察院对李某等8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胡某、赵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9日、2022年12月1日,西秀区法院判决李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百六十万元;鄢某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偶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张某、陈某甲、陈某乙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胡某、赵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二人支付与罚金同等数额赔偿金,在市级媒体公开登报道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因偶某某在二审中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安顺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为五年零六个月,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溯源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和人员,对线路提供商等“内鬼”非法买卖、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牟利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严惩。对明知是诈骗犯罪,相对稳定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或特定帮助行为,已成为诈骗链条上固定环节的,以诈骗罪共犯追责。对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信用卡并帮助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严惩。
2.依法严惩打着“技术中立”幌子的犯罪活动。一些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受诈骗团伙委托,设计、开发虚假软件,成为诈骗团伙“重要帮凶”,不仅让诈骗犯罪更易实施、得逞,而且极大增加司法办案难度。对打着“技术中立”幌子为犯罪团伙开发软件或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
申请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官方平台,切勿从非正规渠道下载安装所谓贷款APP,谨防陷入贷款骗局。保护好个人信息,谨慎在网络公开身份、照片、声音、视频等,避免被犯罪分子反向利用、精准施诈。
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网络技术,“技术中立”无法掩盖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正规运营的科技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刑事风险,对客户违反常理的需求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技术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要及时停止开发、确认项目风险,采取应对措施。
案例七 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设立运营“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洗钱”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8月,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冯某某、吴某(皆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招募供卡人并组织安排人员为上家转移资金。钟某某负责与上家及币商对接,联系资金的下发和转出;冯某某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转账现场,二人对非法获利进行分成;吴某负责招募供卡人,按照供卡人转账流水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负责具体操作电脑或供卡人的手机实施转账;龚某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带供卡人到现场转账并记账,从吴某处领取好处费。经查,4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106万余元被以上述方式转移。其中,钟某某、孙某某参与全部犯罪事实,郭某、黎某某、王某、龚某某参与部分事实,犯罪数额分别为59万余元、49万余元、44万余元、30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2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钟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跑分团伙组织模式、层级架构、职责分工、违法所得等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对其作案模式及犯罪数额认定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经教育督促,涉案6人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2022年9月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钟某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龚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有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且系专科院校在读学生,经督促已退赃退赔10.5万元,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26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孙某某、郭某、黎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为违法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非银行支付账户,并协助转账、取现,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成为信息网络犯罪重要“帮凶”。“洗钱”活动为打击治理上游诈骗犯罪制造障碍,增加追赃挽损难度。对于专业化“洗钱”团伙,特别是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予以依法严惩。
2.对涉案在校学生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对涉案在校学生,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为通过“跑分”将赃款洗白,以“利用银行账户转账,轻松月入过万”为诱饵,招募“跑分”人员。不少人被蝇头小利蒙蔽,成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民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沦为帮助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八 王某等人诈骗案
——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先后注册成立了杭州展融公司等多家企业,开发运营“币海网”“比特网”等网络平台,并在搜索引擎置顶查询网页,宣称上述平台系提供中介撮合服务的正规虚拟币交易平台,并通过收集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添加被害人微信等,以提供分析导师、帮助被害人获得高额收益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注册充值。在被害人转入资金后,王某等人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投资,造成被害人“亏损”假象,以强行平仓、频繁操作产生高额手续费,或限制提现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至2019年6月,王某等人共骗取1000余名被害人5538万余元。经查,“币海网”“比特网”交易行情均系借用其他网络平台数据加工而成,平台内客户交易数据与外界虚拟币交易行情并无关联,被害人投资资金直接进入王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侦查阶段,上城区检察院、公安局发挥侦诉协作机制作用,共同分析研判,及时冻结王某等69人拟向境外账户转移的3200万余元赃款。2019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等80人涉嫌诈骗罪分批移送起诉。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杭州市检察院和上城区检察院分别对王某等77人提起公诉;对3名情节较轻、主动退赔退赃的人员,上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期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490余万元。通过进一步引导侦查,另查明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某名下的房产实为主犯王某利用涉案赃款出资购买并实际控制,该房产被依法及时查封。
2021年5月至1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上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范某等7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2021年12月21日,考虑到王某在二审期间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浙江省高级法院将被告人王某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王某被查封房产经司法拍卖变现1538万余元。被害人损失的5538万元全部追回。2022年8月,上城区法院将上述款项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打着虚拟货币“幌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虚拟币价值波动较大,容易使人产生可以快速积累财富的刺激感。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投资者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建立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对此应予依法严惩。
2.精准发力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损失。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高度重视审查涉案资金去向,积极协同研究案件追赃挽损路径及涉案财物处置方案,全流程接续追赃,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检察官提醒】
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途径,谨防陷入虚拟币投资“陷阱”。虚拟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交易活动存在重大风险,投资者切莫参与虚拟币投机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谨防从投资者变成受害人。
案例九 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于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轻微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王某某添加某兼职群微信好友。3月14日,王某某按照微信好友的指示携带身份证件和1张银行卡到达指定地点并入住宾馆。3月15日,王某某再次按照对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到某银行ATM机验卡,确认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并将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交予对方。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查到其银行卡内转入5万元后,对方持王某某银行卡至某银行ATM机上取款5000元,因系统维护无法继续取钱。王某某配合对方到银行柜台帮助取款,在等待取款过程中,对方告知王某某警察要来,让其快速离开。王某某将身份证和银行卡留在银行柜台,跟随对方快速离开银行。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余元。经查,王某某银行卡内转入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2023年4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涉案银行卡中的4.5万元冻结止付,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退赔5000元,并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履职】
2023年7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东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从犯、为了兼职获利且获利较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等情况,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积极改过自新,找到固定工作,再犯可能性较低,拟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25日,东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拟不起诉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同年9月8日,东城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制发对王某某作行政处罚和涉案财产处置的检察意见书。
同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第44条规定,作出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准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要依法严惩为诈骗团伙提供“跑分洗钱”等帮助的关联犯罪。其中,对于为“跑分洗钱”团伙提供银行卡并配合转账、取款的“卡农”,要综合考虑其提供银行卡数量、取款金额、违法所得、犯罪后果等,结合其是否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再犯可能性等情况认定刑事责任。
2.积极推动反诈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的规定,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涉案财产处置提出意见,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确保行为人受到应有法律惩处。
【检察官提醒】
广大民众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银行卡,甚至配合实施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行政处罚,缴纳远高于犯罪所得的罚金、罚款,还可能面临一系列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案例十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
——利用“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利用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5件9人,部分案件被告人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受骗群众财产损失560余万元。其中涂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通过经营的“崇川区某包子店”执照办理电信固定电话线路16条、利用“贵州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60条;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南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40条;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海口秀英区某科技工作室”营业执照办理联通固定电话线路60条。诈骗分子通过VOIP设备远程操控上述线路,拨打诈骗电话,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涉案“空壳公司”在实际控制人被判处刑罚后仍然存续经营。
【检察履职】
2023年6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发现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依据级别管辖规定向南通市检察院移送线索。南通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全市其他县区还存在同类案件,遂于2023年7月31日决定立案,由市、县两级检察院成立一体化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
办案组先后赴相关运营商调取涉案公司申领固定电话的基础资料,证实营业厅工作人员未按照反诈机制规定对批量安装固话严格审批和现场核查,对异常开办申请仍予以办理,对安装地址与申请地址不一致、明显不合理的安装现场未严格核查;对已装固话异常呼出情形未及时采取措施。在此基础上,办案组通过查阅涉案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查明部分公司属于“空壳公司”,刑事判决后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存在被电信诈骗团伙继续利用的风险。
2023年9月1日,南通市检察院召集市场监管局、工信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以及相关运营商进行磋商,对各行政机关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等进行确认,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意见。相关部门均认可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整改方向达成共识。9月13日,南通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空壳公司”及借用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查处,落实公示企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建立常态化行刑数据移送机制,堵塞监管漏洞。9月14日,南通市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由江苏省检察院转送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建议其对涉案电信经营者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完善批量申请固话的审批程序、现场核查及异常监控。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南通市场监管局迅速将相关营业执照移交所在地进行撤销登记,组织全市开展“空壳公司”排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约谈了相关运营商负责人,责令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同时督促各运营商对相关工作机制查漏补缺,强化固话开户审核业务,堵塞行业漏洞。
【典型意义】
1.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从前端强化对电信行业的监督治理。境外诈骗分子指挥境内不法人员注册“空壳公司”申办批量固定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更具迷惑性。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化固话开户审核。检察机关在依法刑事打击的同时,对未落实上述反诈义务的经营者,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其依法整改。
2.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构筑防诈反诈协作长效机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强化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检察机关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涉案“空壳公司”,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推动建立常态化行刑数据移送机制,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消除涉案“空壳公司”再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
【检察官提醒】
利用“空壳公司”批量申领固定电话并出租出售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业务、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办理批量固话申请业务时,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避免犯罪分子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诈骗。广大民众接到陌生电话时需审慎交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守护好个人信息和“钱袋子”。
案例十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出售“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间,周某某注册成立贵州优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然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阅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办理对公账户后,将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该对公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对公账户中。2022年7月25日,周某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后,其注册成立的三家公司仍未撤销登记,存在着继续被用于犯罪活动的风险。
【检察履职】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周某某刑事犯罪案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审查。公益诉讼部门调查查明: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并非法转让上述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周某某被判处刑罚后,上述三家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及时对涉诈企业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并依照规定与金融、电信等部门共享信息。但该局并未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涉诈风险持续存在。
2023年8月10日,南明区检察院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周某某非法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启动撤销登记程序,将涉诈企业列入严重违法高风险提示,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机构、电信部门。
2023年10月10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对周某某擅自转让营业执照的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检察建议加强反诈宣传和风险防控。南明区检察院还与区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业代表召开联席会,围绕非法转让营业执照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这一问题进行会商,要求加强各部门执法信息的衔接和移送,避免产生监管盲区,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2023年10月31日,南明区检察院对案件效果进行跟踪监督,三家涉案公司已被列入严重违法高风险提示,另有九家公司被撤销登记。
【典型意义】
1.融合履职,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治理“空壳公司”。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向私人账户转账的警惕性越来越高,但是向对公账户转账警惕性较低。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能动履职,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涉案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撤销登记,降低再次被利用的风险。
2.协同发力,共同构建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防范共同体。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协同联动,一方面,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常态化开展涉诈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监管;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将反诈宣传充分融入各部门日常履职工作,开展新设市场主体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警示教育。
【检察官提醒】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盯上对公账户黑色交易,专门注册“空壳公司”并非法转让对公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对此,行政机关需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及时对涉案企业撤销登记。广大经营者需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对公账户,触碰法律红线。广大民众和企业财务人员需增强识诈防诈意识,对公账户大额转账更需审慎核对,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